《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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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组织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活动,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一条 募捐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募捐活动。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募捐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二条 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等有奖募捐按照国家彩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组织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的募捐活动按照国家有...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三条 募捐活动分为常年性募捐活动和短期性募捐活动,短期性募捐活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募捐活动期限届满后,...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慈善总会; (三)公募基...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四条 为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需要紧急开展募捐活动,无法在活动开始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募捐组织应当在募...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五条 募捐组织可以联合开展募捐活动,但应当指定一个募捐组织牵头,由其他募捐组织派代表对募捐所得财产进行共同管...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六条 募捐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募捐组织同意,由...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组织捐赠...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七条 募捐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募捐活动: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二...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八条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网站或者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布募...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募捐活动,为募捐信息发布提供便利和优惠。 公园、公共文化和体育场...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九条 捐赠人可以采取现场付款、邮政汇款、银行转账、提供金融票据、电子支付等方式支付捐赠款项,募捐组织应当采取...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条 捐赠财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明确表示不签订捐赠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也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捐赠承诺书。书面...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二条 募捐组织接受捐赠财产,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放...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募捐组织和捐赠人协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不易储存、运输...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对捐赠行为、捐赠财产和其他有关事项要求保密的,募捐组织和受益人应当予以保密。 募捐组织资助受益...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期限内终止募捐,并于终止募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募捐情况。对常年...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组织予以复核,复核属实的,募捐组织应当更正;募捐组织拒不更...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募捐组织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组织不得违法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募捐组织对募集的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募集的物资,应当建立分类登...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募捐组织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使用募捐财产,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捐赠人...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募捐组织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来源和使用要求,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益人不按...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募捐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受益人签订书面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募捐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使用募捐财产的,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基础上,根...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募捐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除组织募捐活动必不可少的工作成本外,募捐财产应当全部用于募捐方案所...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募捐财产按照使用计划或者约定用途使用后有剩余的,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将剩余募...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募捐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捐赠人向募捐组织的捐赠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税...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组织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对捐赠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捐赠...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募捐组织核实;经核实仍有争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施备案; (二)对募捐组织实施年度检...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募捐组织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财政部门依法对募...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募捐组织的募捐活动或者募捐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募捐...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募捐活动;情节...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截留、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募捐财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募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依法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