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募捐组织和捐赠人协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同意后募捐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 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其他处置费用由捐赠人与募捐组织协商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