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也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捐赠承诺书。书面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数额、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在兑现期满未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组织应当催告其履行;捐赠人经催告,无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组织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