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条 捐赠财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明确表示不签订捐赠协议的除外。捐赠财产数额不足十万元的,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不得违反募捐目的,并应当载明捐赠财产数额、使用计划、实施项目和剩余财产处置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