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二十二条 募捐组织接受捐赠财产,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募捐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档备查。 捐赠财产无法评估或者经评估无法确定价格的,不得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但应当另外造册登记,出具捐赠收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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