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施备案; (二)对募捐组织实施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开展募捐活动、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情况; (三)建立统一的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督促募捐组织按时公布募捐信息,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四)建立募捐组织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组织的发展状况、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指导、监督募捐组织建立、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 (六)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募捐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募捐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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