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募捐组织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财政部门依法对募捐组织会计事务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