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募捐组织核实;经核实仍有争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提请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核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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