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募捐组织核实;经核实仍有争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提请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核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