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募捐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捐赠人向募捐组织的捐赠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