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组织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对捐赠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捐赠人,募捐组织应当主动向捐赠人通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捐赠人有权按照与募捐组织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募捐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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