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