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八条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网站或者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布募捐公告、募捐方案。 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募捐方案、联络资料、监督方式以及募捐信息的查询方法。 募捐组织采用募捐箱方式募集钱款的,应当事先制定募捐箱管理制度,明确募捐箱的封启和钱款的清点、缴交以及入账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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