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七条 募捐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募捐活动: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三)寄发募捐函件或者募捐信息; (四)举行义演、义赛、义卖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