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六条 募捐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募捐组织同意,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