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募捐活动: (一)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二)未按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修改完善募捐方案的; (四)开展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相符的募捐活动; (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内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