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截留、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募捐财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回或者追缴的募捐财产,应当用于原募捐目的和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