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并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的罚款;募捐财产无法返还捐赠人的,由民政部门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组织管理使用。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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