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使用募捐财产,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捐赠人与募捐组织对捐赠财产使用有约定的,募捐组织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确需改变捐赠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实现捐赠用途的,捐赠人有权索回捐赠财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