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募捐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受益人签订书面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约定。 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益人应当向募捐组织书面报告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