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募捐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除组织募捐活动必不可少的工作成本外,募捐财产应当全部用于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公益事业。 国家规定可以在募捐财产中列支的工作成本,募捐组织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列支;国家没有规定,但确需在募捐财产中列支工作成本的,应当控制在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计划之内,但最高不得超过募捐财产的百分之六;捐赠人与募捐组织对工作成本列支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在财政拨款经费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