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募捐组织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来源和使用要求,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募捐组织应当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组织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其退还募捐财产。 募捐组织对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的,应当终止资助,有剩余财产的,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还募捐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