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二条 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募捐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期限、地域范围; (二)募捐财产数额目标; (三)募捐方式,其中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列明设置募捐箱的地点和数量; (四)募捐财产的使用计划; (五)剩余募捐财产的处理办法; (六)工作成本列支计划。 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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