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三条 募捐活动分为常年性募捐活动和短期性募捐活动,短期性募捐活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募捐活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方案的内容有变更的,募捐组织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