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十四条 为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需要紧急开展募捐活动,无法在活动开始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