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和福利事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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