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慈善总会; (三)公募基金会; (四)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五)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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