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六条 侨房租赁,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赁但未办理租赁登记的侨房,租赁双方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协商租赁,办理租赁登记。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房屋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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