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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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条 侨房业主死亡,合法继承人尚未确定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在其继承人或原代...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在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一条 侨房使用人属个人,且其所在工作单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民或集体...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华侨房地产的退还、租赁及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二条 使用人在腾退搬迁过程中,应保持房屋结构及设施的完整,自负搬迁费用并...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房地产,是指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下同)...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三条 使用人经侨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以及在本办法第七条...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侨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四条 腾退侨房的使用人的安置,由使用人自行解决。确无安置用房的使用个人,...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侨房腾退遵循谁用谁退的原则;侨房租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侨房拆迁遵循谁拆迁谁补偿的原则。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设立"侨房使用人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统建安置侨房使用人的补贴出售房、公租...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侨务部...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六条 侨房租赁,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赁...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七条 已发还产权的侨房,使用人应当腾退。使用人具备腾退条件或空置侨房、转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七条 租金由业主与租住户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指导租金确定。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八条 侨房被使用人改建、扩建的,使用人应按原侨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所建...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八条 租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实行指导租金的侨房,租期不超过两年。 租赁期满,承租人确无处退迁的...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九条 业主对其持有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属证件的宅基地,可按下列方式之一收回使...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九条 出租侨房的维修,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属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二十一条 实行指导租金的侨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提前终止或变更租赁合同,收回原房屋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延长期满,或出租人依法解除、终止、变更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不退还房屋的,出租...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下落不明的侨房,其继承人或代理人尚未出现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设立的侨房管理机...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侨房的拆迁人必须对业主和使用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依法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需要拆迁侨房的,必须与业主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将补...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在拆迁的范围内,凡属依法应发还产权的侨房,须发还产权后方可拆迁。 因城市建设确需...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拆迁人应同时书面通知业主或其代理人。业主或其代理人接到通知后...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侨房,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原地就近调换的原则进行调换。 业主要求作价补偿的...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侨房,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拆迁住宅侨房,以与原住宅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 已发还产权并退还使用权的侨房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倒塌的,业主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获得...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一条 侨房被鉴定为危房,需要予以拆除的,业主或代管人在拆除前应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持有发还产权通知书的业主,其侨房在经租、代管期间被拆除的,由国土房产部门责成拆迁...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侨房业主因原拆迁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未取得拆迁补偿的,由原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 补偿同一业主的房屋,除业主另有要求外,应集中成幢安排;不足一幢的,应成梯或成层安...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五条 已列入旧城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的侨房,业主...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出租和已发还产权但未退还使用权的侨房拆迁后,业主有权收回补偿房屋的使用权。原侨房...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住宅侨房的确认,以使用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并有实际营业或使用事实为准...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租赁登记的,由国土房产部责令其限期办理租赁登记,并对责任...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主管...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辱骂、殴打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侨房指导性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补偿房屋的基本工程成本价及商品房价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报市物价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外籍华人及港、澳、台同胞在特区的房地产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