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侨房业主因原拆迁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未取得拆迁补偿的,由原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