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一条 侨房被鉴定为危房,需要予以拆除的,业主或代管人在拆除前应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拆除的侨房,拆迁时应按原侨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