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 已发还产权并退还使用权的侨房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倒塌的,业主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获得拆迁补偿: (一)按侨房占地面积调换相等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房屋; (二)按侨房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价补偿; (三)按侨房建筑面积调换相等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房屋,但业主须按新建房屋的基本工程成本价向拆迁人补交房价款。 拆迁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倒塌的华侨自管私房,按侨房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 拆迁已发还产权但未退还使用权的侨房(含执行指导租金的侨房),以及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倒塌的侨房,按侨房倒塌前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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