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侨房,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原地就近调换的原则进行调换。 业主要求作价补偿的,按原侨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或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以上方式由业主选择。 拆迁侨房附属物及宅基地,不作产权调换,按其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业主。地上设施按残值作价补偿。 拆迁占用华侨宅基地建成的房屋,先由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三十日内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计价补偿业主,再由房屋所有人向拆迁人交还该宅基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