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在拆迁的范围内,凡属依法应发还产权的侨房,须发还产权后方可拆迁。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未发还产权侨房的,拆迁人应报市侨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逐宗代办拆迁补偿手续,并依法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后,方可拆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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