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侨房的拆迁人必须对业主和使用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统一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