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延长期满,或出租人依法解除、终止、变更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不退还房屋的,出租人可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对承租人发出限期退迁决定书;出租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