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一)拖欠租金累计一百八十日以上的; (二)擅自转移侨房使用权的; (三)擅自改变侨房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四)利用侨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