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九条 出租侨房的维修,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属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属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 实行指导租金的侨房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出租侨房被鉴定为危房,不能维修使用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付清租金并及时迁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