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九条 业主对其持有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属证件的宅基地,可按下列方式之一收回使用权或取得补偿: (一)对原出租、出借的宅基地,业主可在向国土房产部门换领土地使用证书后,收回自用或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二)对被他人占用的宅基地,业主可向国土房产部门换领土地使用证书;占用人应在业主提出收回的六十日内将所占用的宅基地退还。占用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双方协商,可由业主按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不含地价)结合成新结算补偿占用人;也可由占用人按土地权属证件所载土地面积或实际用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业主; (三)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但未作补偿处理的宅基地,由使用人按土地权属证件所载土地面积或实际用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业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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