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八条 侨房被使用人改建、扩建的,使用人应按原侨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所建房屋补偿业主。增加的面积可归业主所有,但业主应按房屋的重置价格(不含地价)结合成新结算补偿使用人;增加的面积也可归使用人所有,但使用人应按其分摊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业主。 侨房被使用人叠建的,使用人应将原侨房退还业主。叠建部分的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但业主应按其重置价格(不含地价)结合成新结算补偿使用人。 侨房被改建、扩建、叠建后产权不明,业主与使用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侨务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市国土房产部门或其下属各国土房产部门,下同)负责核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