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侨房租赁 第十八条 租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实行指导租金的侨房,租期不超过两年。 租赁期满,承租人确无处退迁的,租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业主同意的除外。延长期间的租金可比原租金增加百分之五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