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下落不明的侨房,其继承人或代理人尚未出现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设立的侨房管理机构代管。侨房管理机构应与使用人签订租赁合同;并逐宗建立档案和租金帐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