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依法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需要拆迁侨房的,必须与业主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将补偿协议报市国土房产部门备案后,方可拆迁。 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补偿房屋面积、地点、楼层、交付使用时间、对使用人的安置形式、搬迁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