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五条 已列入旧城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的侨房,业主要求自行改建的,应报市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遵守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