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住宅侨房的确认,以使用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并有实际营业或使用事实为准。 被拆迁侨房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侨房的有效权属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有效权属证件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丈机构测丈的建筑面积为准。 当事人对侨房面积或使用性质有争议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认定。 拆迁人和业主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国土房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