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租赁登记的,由国土房产部责令其限期办理租赁登记,并对责任者处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