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出租和已发还产权但未退还使用权的侨房拆迁后,业主有权收回补偿房屋的使用权。原侨房使用个人没有住房的,其安置由拆迁人和使用个人的工作单位协商解决;使用个人没有工作单位或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由拆迁人负责代办申请购买补贴出售房;若使用个人确无购买能力,由拆迁人向市政府申请公租房予以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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