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补偿房屋的基本工程成本价及商品房价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报市物价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