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侨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