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四条 腾退侨房的使用人的安置,由使用人自行解决。确无安置用房的使用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购买补贴出售房。使用个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付单位补贴款。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可从其房改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中支付。 确无能力购买补贴出售房的使用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用公租房、周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