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华侨房地产的退还及使用人的安置 第十三条 使用人经侨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以及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腾退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不退还侨房的,业主可向侨务部门申请对使用人发出限期腾退决定书。业主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